
关于印发《全联科技装备业商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精神,加快推进科技装备行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推动相关产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进步,满足市场、行业发展和企业需求,商会制定了《全联科技装备业商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商会三届四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制定的《全联科技装备业商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联科技装备业商会
2018年9月12日
全联科技装备业商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全联科技装备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团体标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商会根据科技装备领域工作发展需要,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并制定,并由商会组织审查、发布的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商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商会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商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 团体标准不应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六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宜优先支持引领科技装备相关行业技术发展、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三)积极采用以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为基础的团体标准项目。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商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社会团体代号由商会简称拼音首字母QLKZSH构成,形式为:T/QLKZSH××××-××××。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定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商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日常联络、组织、管理等事务。
第九条 设立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查和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发布、复审和废止等阶段,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一节 提案和立项
第十一条 商会各专委会、会员、以及与商会合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发起标准提案。会员单位申请优先考虑。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商会秘书处提交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商会秘书处可根据行业需求和受政府委托,提出项目建议。
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须按照《全联科技装备业商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的要求填报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建议的标准名称、立项的必要性、目的、意义,适用范围、主要技术内容,以及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现状等。
第十三条 商会秘书处组织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项目不予立项,并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通过论证后,由商会统一发文正式立项,并在商会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如无异议,下达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五条 标准一经立项,商会秘书处将公开征集项目主要起草单位,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行业概况、国内外情况,技术论证等。起草工作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均衡的原则,申请单位将被优先考虑成为主要起草单位。
第十六条 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当征求相关行业专家、学者、机构、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等意见建议。征求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八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第十九条 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起草工作组提出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全联科技装备业商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并提交会议审查或者进行函审。
第四节 审查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商会秘书处组织进行。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团体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二条 审查表决需要投票时,需填写“团体标准送审稿投票单”,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审查时,应当在会议前十五天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审查时,应当整理“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 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通知和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团体标准送审稿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函审时,应当写出“函审结论”并附“团体标准送审稿投票单”。函审时,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二十六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五节 标准的批准
第二十七条 商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商会秘书处报送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六节 发布和存档
第二十九条 通过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由商会签发,并同时在商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发布。
第三十条 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商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七节 复审和废止
第三十一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申请者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二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商会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
第三十三条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四条 对复审结果应同时在商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告。
第四章 工作经费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所需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标准发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其他单位也可自愿对团体标准化工作提供相关资助。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应用
第三十六条 鼓励成员单位积极宣传、自愿采用团体标准,并推动团体标准被国家、地方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采信。
第三十七条 执行团体标准的成员单位,应当在其产品或说明书、包装物上等标注所执行的团体标准编号。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测试等活动需通过批准授权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商会秘书处不定期对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全联科技装备业商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三届四次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