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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晨曦对军民融合发展工作方面的意见建议

2016-07-13 03:28

对军民融合发展工作方面的意见建议

   一、民营企业与国营军工企业在经费支持、技术改造经费来源存在较大差异.

民营企业的发展是在没有或少量获得军方科研经费成本补贴且至今没有获得过技改经费的情况下实现的发展,而与民营企业处于同类技术竞争地位的国营军工企业无不是获得国家数以亿级大量投资的国有重点大型军工企业。

随着国防科技工业准入制度的完善、规范,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一次(一级?)配套等领域可以和国内一流军工院所和生产企业竞争的民营军工企业。但是民营企业与国营军工企业在经费支持、技术改造经费来源上存在太大差异,使得民营企业处于竞争相对劣势的地位。

二、民营企业与国营军工企业在税赋上存在较大差异

现行军品免税政策不是按照最终产品、专业来确定是否免税的,而是首先以企业的“身份”来确定其所能享受免税政策的程度。尽管按照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民营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取得了军工资质、承担了武器装备的科研和生产任务,甚至相较国有军工企业在没有技改费,少要或不要科研费,没有事业费、技术实力优先、产品价格优惠的情况下完成了相应任务,但军品定价管理办法是按照以往军工企业都是免税的为基础制定的。军工产品定价时军方对发生的税收支出成本均不予以认可。军品定价给予的利润却只能有5%,这就使得如果严格按现行政策执行,按现行税负水平民营企业几乎只能亏损。

三、管理体系不顺影响和阻塞了民营军工企业的发展

在现有的国防工业管理体制下,国有军工企业任务由上面下达,经费由上面安排,可获得大量的科研费、事业费、技改费(还可折旧)以及其他经费和政策支持。而民营企业由于没有上级主管机关,导致民营企业管理体系不顺、信息渠道不畅。影响和阻塞了民营企业的发展。

除税收问题之外,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还感觉到政府管理渠道不是非常通顺,尤其体现在对民营企业的认知上。由于历史原因一般将军工行业企业分为军工集团和民口配套企业,而以往民口企业仍旧还是国企,主要是为军工项目承担元器件、原料或者特种加工等二、三次等低层次配套企业,因此在管理上国家是将其作为行业支撑部门管理,并未纳入行业管理。目前将民营企业变成民口企业的一个门类来管理,混淆模糊了民营企业和民口企业的概念差异。改革开放已20多年,实践证明,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部分。当前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中已经涌现出了一批致力于国防事业的民营企业。这些民营企业在国防科研生产领域已从一般电子元器件、重要配套设备发展到了整机生产领域。同时,这些企业的进入,为国防领域引入了竞争机制,对国防科技工业的体制改革、提高创新动力、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其中,一些民营企业产品已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很多技术是独有和独特的,有的还填补了我国武器装备技术的空白,对于国防科技整体水平提高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民营军工企业包括各种配套企业,既包含了传统意义上军品配套关系的民口企业,又不乏像晨曦公司这样直接从事飞机、舰船、导弹等武器装备重要系统一级配套的企业。将这些企业笼统按传统意义划分和管理,在客观上造成了民营军工企业应税项难以界定,难于享受军品科研生产同等待遇的问题。

目前,国防科工局虽然没有企业管理职能,是行业管理机关,但其部门职责分工延续了以前军工部委的管理模式,不是以行业划分,而是以企业属性为分工对象;主要业务部门只面对十二大军工集团,且管理职能按企业归属划分。这在当前其它国家管理机关的部门职能划分上是不多见的,当然这也可能是目前国防工业的现状造成的。现有管理体制将可能会对行业的发展有一定影响,使民企根本无法享受与国营军工企业同等的待遇,从而加重了民营企业参与军品市场竞争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民企参与军品市场的积极性,这与目前国家大的政策气候极不相符。

五、工商联应与军工管理部门接轨成为民营军工企业的信息和管理渠道

我国军工行业是在老的计划体制中运行的有限改良市场经济,是政府和军方主导的市场。 计划经济的特点就是强有力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和信息渠道,而且军工行业管理大多以文件、历史规则为依据。鉴于军工行业管理的模式和行业保密要求的特殊性,使得民营企业面对想进入的军工行业经常无所适从,因此民营企业要想进入军工行业,就首先必须与目前的管理体系和信息渠道接轨。

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应成为军队和政府与民营军工企业沟通、协调的桥梁纽带。同样作为政府管理、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和唯一仅对口非公有制企业管理机关的工商联,更应是目前国家承担推动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军工领域的最佳推动者和管理者。

目前总装虽将工商联作为民营企业进军工的管理支撑单位,但工商联至今没有军工行业管理、协调职能,甚至都不是官方法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这是当前工商联响应军民融合国家战略,大力推进民营企业进入军工行业面临的问题。因此工商联应首先在体系上与军工管理部门接轨。

六、工商联应建立军工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好科技装备业商会的作用

由于军工体系的特殊管理模式和要求,尤其是保密的要求,使得工商联要与目前的军工管理体系接轨,就必须建立相应的、符合军工要求的管理体系,否则工作无法深入开展。

由于其它市场化较好的行业需要机关管理和参与的职能较少,因此工商联职能部门在信息传递方面职能较少,可能基本没有行业管理职能。目前工商联的经济部承担了引导、推动民营企业进军工的职责,这就首先要求经济部或下属处有军工信息发布、反馈和行业管理的职能,并还需与总装、科工局会商明确这一职能。

由于体制和机构编制等限制,仅靠工商联机关还无法全面履行民营军工行业的信息沟通和行业管理职能,装备行业商会就应成为工商联军工管理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工商联军工具体职能的发挥应更多借助全联科技装备行业商会来组织实施。

七、工商联应赋予机关部门或商会代表工商联负责民营企业进军工的有关事宜

 其主要职能为:

1) 负责与总装及其它相关军队部门,国防科工局及其它政府相关部门对口管理军口民营企业;

2) 负责国家和军队对民营企业的信息发布;

3) 负责管理民营企业军事项目的申报;

4) 负责协助军队和政府有关机关对民营企业承担的任务进行监督、统计或管理;

5) 负责协调民营企业与军队和政府有关管理机关的关系;

6) 推举行业专家参与行业技术管理工作。

八、建议工商联应推举更多民营企业的专家从企业的角度参与军民融合的改革探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