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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20-07-21 09:25

国防科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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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国防工业标准化工作,促进国防工业自主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国防科工局于2020年6月30日印发了《国防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军工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对实施的监督(以下称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需要在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和电子等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与管理要求,可制定军工行业标准:

  (一) 军工科研生产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等通用技术语言,制图方法、互换性、专业工程等基础技术;

  (二) 军工科研生产质量、安全生产(含核安全)、安全保密、职业健康、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军贸、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及生产动员等管理事项;

  (三) 军工科研生产涉及的先进设计、先进试验与测试、先进工艺与制造、军工信息化等工业技术;

  (四) 军工关键原材料及制品、核心元器件、特种零部件等基础产品,以及军工科研生产专用试验与测试装备、制造装备等工业装备;

  (五) 民用航天、核工业专用产品及技术。

  第三条 国防科工局统一管理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贯彻我国相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与计划,组织制定军工行业标准,组织实施相关重大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军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技委)。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省(区、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下称分管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所属单位编制和实施军工行业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建立标技委。标技委由一定技术领域内专家组成,负责本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咨询与技术把关工作。

  第六条 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调整方案确定的标准化技术研究单位(以下简称标准化专业机构)是军工行业标准的归口管理单位,按照相应职责开展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技术支撑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 军工科研生产单位承担有关军工行业标准编制工作,并对标准质量负责;开展相关标准实施工作。

  第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中的保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九条 军工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明确需求、标准论证、标准起草、标准审批和标准复审等工作环节。制定的军工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国家军用标准相抵触。

  对需要在不同行业内共同实施的军工科研生产管理事项标准,先进工艺与制造、军工信息化等工业技术标准,可以制定联合军工行业标准。

  第十条 明确标准需求的程序如下:

  (一) 需求提出。上一年度10月底前,军工科研生产单位、标准化专业机构及标技委,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根据科研生产需要,提出下一年度标准需求,向相关标技委进行申报。

  (二) 需求评审。标技委对受理的标准需求进行相关性查询后,及时组织开展需求评审工作,于12月底前提出本技术领域下一年度标准论证项目建议,报国防科工局。

  (三) 指南发布。每年1月底前,国防科工局汇总标准论证项目建议并进行审查后,向分管单位和标技委发布军工行业标准年度论证项目指南。必要时,国防科工局也可直接提出标准需求。

  第十一条 标准论证的程序如下:

  (一) 标准论证。分管单位应及时向所属单位转发项目指南,组织所属单位进行标准论证,编制标准论证报告和标准初稿。分管单位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前正式行文报国防科工局。结合实际情况,国防科工局也可直接指定单位进行标准论证。

  (二) 论证评审。每年5月底前,国防科工局委托标技委或直接组织对标准论证报告和标准初稿进行评审,提出标准立项建议。

  (三) 计划下达。每年6月底前,国防科工局依据评审结果,向标技委和分管单位下发军工行业标准制定年度计划,明确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进行技术管理的标技委。

  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程序如下:

  (一) 成立编制组。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标准主编单位根据军工行业标准制定年度计划要求,组织成立标准编制组。

  (二) 编制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对标准中的关键技术指标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报标技委。

  (三) 征求意见。标技委应在2个月内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对意见汇总后反馈给标准编制组。

  (四) 编制送审稿。标准编制组应根据反馈的意见研究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标准送审稿及送审材料。主编单位应对标准送审稿及送审材料进行审查,并至少在计划完成时间6个月前报标技委。

  在标准草案编制过程中需要对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进行调整时,标准主编单位应及时报标技委申请调整。

  对科研生产任务急需、技术条件具备的标准项目,在立项论证时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执行快速程序,直接提出标准送审稿,转入标准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标准审批包括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标准报批稿编制与复查、标准发布等工作环节。

  (一) 送审稿技术审查。收到送审材料后2个月内,标技委对标准送审稿及送审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给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反馈给主编单位。

  (二) 报批稿编制与复核。技术审查后2个月内,标准编制组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报批材料后送标技委。标技委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复核后统一报国防科工局。

  (三) 报批稿复查。国防科工局直接组织或委托有关标准化专业机构,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复查,给出标准是否发布和标准编号的建议。

  (四) 标准发布。国防科工局根据标准审查情况批准发布标准。

  第十四条 军工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标准化专业机构在一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军工行业标准实施后,国防科工局根据技术发展需求组织标技委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结论包括继续有效、修改、修订或废止等。凡是有相应国家标准或国家军用标准的军工行业标准均应当废止。

  第十六条 军工行业标准使用EJ、QJ、HB、CB、WJ和SJ等行业标准代号。

  原则上新制定的军工行业标准自20000号起顺序编号,修订的军工行业标准仍使用原标准编号。联合军工行业标准使用相关行业标准代号以相同标准顺序号进行编号。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在军工科研生产与管理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强制执行的军工行业标准,以及型号研制生产合同、型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军工行业标准,必须实施。

  第十八条 军工科研生产单位是军工行业标准实施的主体,应将标准贯彻实施纳入任务计划,制定标准实施方案,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标准有效贯彻实施。

  第十九条 军工科研生产单位应尽可能实施新版军工行业标准。对标准进行选用和剪裁后,将标准及实施要求纳入相关文件,在科研生产与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不需要剪裁的标准在选用后直接实施。

  第二十条 军工科研生产单位应将相关军工行业标准纳入企业技术标准体系,促进标准贯彻实施;根据需要编制标准实施指南,开发标准实施工具,提高标准实施效率与效果。

  第二十一条 军贸产品和技术出口如需对外提供军工行业标准,应由分管单位正式行文报国防科工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分管单位应采取有效方式对所属单位的军工行业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并于每年底向国防科工局反馈本单位军工行业标准实施及实施监督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工局对军工行业标准实施及监督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必须实施的军工行业标准、涉及重大管理事项和关键技术的军工行业标准实施情况,推动建立有关标准符合性测试与产品认证制度,促进标准实施。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专业机构在相关标准化技术支撑与服务工作中出现工作不及时、服务不到位、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国防科工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标准主编单位不按计划要求完成任务、擅自调整标准适用范围和标准主要技术内容,以及标准报批稿未落实技术审查意见的,国防科工局在下一年度不再接受其标准项目申报。

  第二十六条 军工科研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相应分管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报执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不执行必须贯彻实施的军工行业标准,造成严重后果;

  (二) 拒绝接受国防科工局、分管单位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